致山西省法院院长的一封信

时间:2017/2/7 0:18:31 来源:我爱写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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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左世忠院长:

您好!

我是山西省长治市人李树青。冒昧的给您写信,实在于心有愧,但是我不得不向您反映我的一个遭遇。本人文化程度不高,但明白遵纪守法的道理,一直是一名守法的公民。您是山西省高院的院长,从事法律工作多年,您的专业水准和法律知识令我景仰。现在就我的一个遭遇,和您探讨一些法律问题。鄙人水平有限,不足的地方望您指出。

当前,就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好形势下,法院系统的个别人员依然置中央精神于不顾,公然对案件枉法裁判,该惩治的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,而受害人的利益却难以得到维护。下面把我的遭遇完整的介绍给您,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看一下。

2010年3月,我在朋友韩连生的引荐下了山西省运城市的吴自革。我们3人各出资20万元,成立了一家建材公司,吴自革为公司法人。经营了2年多,一切运作非常顺利。但2012年一整年,吴自革几乎没在公司露面。他究竟去了什么地方,我和韩连生都不知道。

2013年1月28日一早,我驾车在长治市区办事。刚办完事来到回到车边,多名男子从身后走了上来,一人掏出一个"警察证"并抓住我的胳膊,"别动,我们是警 察,跟我们走一趟"。说着,我被推上自己的车,两人架着我,出示"警察证"的男子开车。在车上,我又被戴上了手 铐,我不断大声询问,要求三名男子说清楚是哪个公安部门的,但三人大声呵斥"别废话,老实点"。

在车辆行驶过程中,我注意到,车后还有一辆奥迪车尾随。大约行驶了3个小时,车子从运城市区附近的一个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。随后,车行驶到运城市郊外的一处坟地处停了下来。我被带下车,奥迪车已停了下来。从奥迪车里又走下一名男子,与之前的三名男子汇合,我根本不认识这几个人。出示"警察证"的男子下车后立刻询问我:"认识吴自革吗?"听到这句话,我立刻明白了怎么回事。

我当即表示,认识吴自革,有什么要求就提出来。出示"警察证"的男子立刻开出了价码,"拿200万就放了你,否则就卸你的胳膊、腿"。其他几名男子也随声附和,"不拿钱,就在这片坟地挖个坑埋了你"。经过讨价还价,我最终同意支付100万元。

我马上打电话给长治市的朋友,将100万元承兑汇票拿给吴自革。为了救我,我的三名朋友将汇票送到了吴自革指定的地方--长治市的高速路口。吴自革亲自出面拿走了汇票。很快,我又被带上车,并被送到运城市的一家快捷酒店内,但依然有5人牢牢控制住我。

1月28日晚上10点多,吴自革出现。在吴自革的要求下,我写下了三张字条,这些字条的内容为:李树青付给吴自革100万元,这100万元是吴自革的投资款、工人工资等费用,吴自革退出三人合股成立的公司。在写下字条后,我获得了自由,从早上8点被"带走",总共失去自由近15个小时。1月29日,我立刻到公安机关报案,并协助警 方抓捕相关嫌 疑人。很快,长治市公 安机关在运城市抓获了吴自革等4人。其中,出示"警察证"的男子叫郑建兵,另外两人为卫宾、卜群,另一名男子参与此事的男子未被抓获。

经历了这样一场劫难,100万元被吴自革等人索要走,我的心绪一直难以平静。从吴自革被抓,后续的批准逮 捕、公诉等司法程序,作为受害者,我从没有停止过关注。但2013年11月21日,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向城区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吴自革、郑建兵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。对于这个指控,我当然不能接受,吴自革的行为明明是绑架,怎么能以非法拘禁被公诉?经过开庭审理,2014年1月16日,长治市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判决书号:(2013)城刑初字第368号。吴自革、郑建兵、卫宾非法拘禁罪成立,吴自革获刑10个月,郑建兵、卫宾获刑9个月。

一审宣判后的第二天,郑建兵、卫宾就因为刑期期满而获释,吴自革也在2014年的1月23日获释。对于这个判决,我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。1月24日,由于对判决持有严重异议,我向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提出了要求抗诉的申请。但1月29日,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,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、量刑适当、程序合法,决定不提出抗诉。接到这个答复的第二天就是大年三十,从被吴自革等人"绑架"到收到检察院的答复书,整整是一年时间,面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这些作为,全我家人都没有过好年。

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显示,吴自革在收到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,将其中20万元用于归还货款。50万元用于偿还三人合股公司的一笔贷款。50万元贷款是我们三个合股公司借的,吴自革也要求退股。既然要退股,就应该找专业机构来进行清算,搞清楚三个股东每人究竟该得到多少,50万元贷款也应该是三个股东按照比例来偿还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。

最终的结局是我自己出了100万元,为本该三人按比例均摊的债务买了单。即使是吴自革退股,他究竟该拿走多少钱,也该经过合法的清算来确定,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来进行。而另外一名股东韩连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,我并不欠吴自革的钱。对此,吴自革承认。既然我不欠吴自革的钱,吴自革安排人控制我,并向我勒索100万的巨款,其行为就是绑架,应该构成绑架罪。

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绑 架他人的行为。在本案中,吴自革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各项构成要件。绑 架罪与非法拘 禁 罪很接近,但司法实践中,非法拘禁罪很多是为了追 讨债务,而限制人身自由,或以暴力相威胁。而本案中,我并不拖 欠吴自革任何债务,吴自革指使他人控制我,并以暴力相威胁,目的就是向我索要巨额财物,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绑架罪。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,长治市城区检察院、城区法院的指控和判决令人难以理解。

吴自革等人明明该被定为绑架罪而重判,最终却被定为非法拘禁罪,短短几个月的刑期就草草了事。长治市城区法院、检察院揣着明白装糊涂,故意枉法裁判、枉法办案。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叫黄宝亮,公诉人叫王钰辉。我想质问这两位,你们拿了吴自革多少好处?公然做出枉法裁判,伤害好人,放纵坏人。据听说,这起案件还经过了长治市城区法院审委会的讨论,最终就得出这样一个结果。长治市城区法院审委会,是由该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,这些工作了多年的老法官,就是这样的水平?我同样质疑这些人,你们究竟收了吴自革多少钱?

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上网公示,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每一份判决。我想问本案的法官黄宝亮以及长治市城区法院领导班子成员,你们敢跟我对质这份判决吗?你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?如果你们认为这份判决是对的,那就代表,以后大家都不要正经做事了,想发财的话,随便出上一笔钱干一个什么项目,找几个合作伙伴。干着干着,看哪个合作伙伴不顺眼,吵上一架。然后找几个人绑架了他,要求他出一大笔钱,逼他写个退股书。然后找公安机关自首,不就是判个非法拘禁吗,几个月就出来了,但自己已经赚了一大笔钱。

说完这些,我还是要说,除了判 决认定事实错误,长治市城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的落款日期竟然为"2013年1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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